扫黑除恶,人人有责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的有效实施,不仅仅公检法机关的事,更需要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。
如果您发现以下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,请及时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我们举报:
把持基层政权、操纵破坏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
横行乡里、欺压百姓的 “村霸”“乡霸”
在工程建设、交通运输等行业强揽工程、恶意竞标的黑恶势力
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的 “市霸”“行霸”
操纵经营 “黄赌毒” 的黑恶势力
非法高利放贷、暴力讨债、“软暴力”讨债的黑恶势力
组织网络水军实施威胁、诽谤、滋扰的黑恶势力
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
我们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,对举报线索严肃审查。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,将依法从严、从重惩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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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软暴力”也是暴力讨债
法条阅览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
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,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,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。
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,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,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群众,扰乱社会秩序、经济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。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第二条
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,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,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,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,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。
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、财产安全,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,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,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,应当及时制止,采取防范措施,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。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第十一条
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,有组织地进行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聚众造势等,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,足以限制人身白由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,影响正常社会秩序、经济秩序的,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。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第二十三条
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、领导者和骨干成员,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、不起诉、缓刑、减刑、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,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、没收财产、罚金等刑罚。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第二十二条
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,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、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,应当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。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第三十五条
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、文件,应当依法查封、扣押。
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查询、冻结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存款、汇款、债券、股票、基金份额等财产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。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第三十九条
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接到报案、控告、举报不受理,发现犯罪信息、线索隐瞒不报、不如实报告,或者未经批准、授权擅自处置、不移送犯罪线索、涉案材料;
(二)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,阻碍案件查处;
(三)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:
(四)违反规定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处置涉案财物;
(五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行为。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》第五十二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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